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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施细则

2016-03-05 [文号]: 来源:admin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做好第七届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以下简称“省级教学成果奖”)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29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要充分体现教育部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会议、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关于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能力的主要精神。开展省级教学成果奖励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发展,更好地服务湖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我省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突出奖励具有创新性和推广应用效果好的成果,重点奖励近年来在本科、高职高专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果,优先奖励长期从事一线教学的教师所取得的成果。获得国家、省“质量工程”建设项目且成果显著的可优先获奖。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三)所报高职高专成果要符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改革指导思想,能够彰显“做中学、做中教”的高职高专教育教学改革特点。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并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的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可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国内首创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具有一定创新性,并取得重大人才培养效益,达到国内或省内高校领先水平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国内或省内高校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人才培养效益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省内同类高校先进水平,并取得一定人才培养效益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教学成果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从正式实施(包括试行)教育教学方案或教材出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五条 在鄂各普通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社会组织,教师和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普通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完成的成果可直接向省教育厅申报;教师和其他个人完成的成果通过所在学校向省教育厅申报;省教育厅不直接受理高校部门或教师个人的申报材料;两个以上单位人员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向省教育厅申报。

第六条 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完成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为人师表;

(二)直接并始终参加成果方案的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作出了主要贡献;

(三)成果完成人为高校教师或教学管理工作者的,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有一定的从事本科、高职高专或研究生教学工作量。

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8人。

第七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所在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社会组织,该单位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全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政府行政部门不能作为成果主要完成单位。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八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采取逐级推荐申请的原则。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以高校为单位,在校内评审的基础上向省教育厅集中推荐。原则上,只有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才能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只有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的才能推荐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九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实行限额推荐的办法。省教育厅根据各普通高校的办学层次、教学改革和建设工作情况、在册专任教师数和职称状况以及过去教学成果获奖情况等,给各普通高校下达省级教学成果奖推荐申报名额。各高校在推荐名额范围内推荐申报,凡突破限额的不予受理。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包括独立学院可视情况,每校(单位)申报1-2项。此前已经获得过国家和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在没有特别创新情况下不得再次申报。各高校(单位)在评审和推荐工作中要统筹兼顾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等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成果,特别是教学一线教师所取得的成果。

第十条 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须提交《第七届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推荐书》(一式三份)和反映成果的总结材料(一式十份)、成果申请简表(一式五十份),与上述纸质材料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版材料,成果为教材的须提供教材样书一式二套。推荐学校须提交《第七届湖北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成果奖推荐项目汇总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文档(EXCEL格式)。

第十一条 推荐申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的成果须在省教育厅的组织下,对成果进行专家会议鉴定,并提交《高等学校教学研究成果鉴定证书》。

第十二条 成立第七届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和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高教处)。

第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领导担任,成员由省有关部门和有关高校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评审奖励工作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

(二)审议确定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四)研究决定评审奖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

(二)受理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核查意见;

(三)负责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四)组织有关专家对各高校推荐的成果进行鉴定或现场考察;

(五)协调处理省级教学成果奖异议,要求成果推荐单位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完成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人数视评审工作需要确定。其工作职责是:

(一)听取办公室关于推荐成果形式审查情况的报告和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情况的报告;

(二)对省级教学成果奖进行评审和表决,并提交奖励委员会,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包括异议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完善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一人,成员若干人,其工作职责是:

(一)复查办公室提出的核查意见;

(二)负责本学科(专业)组的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初评工作,确定二、三等奖候选项目,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初评结果;

(三)向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本学科(专业)组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和一等奖建议名单;

(四)对评审通过的省级教学成果奖项写出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由评审委员会委员通过会议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产生,投票须有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评委参加方有效。

第十八条 评审省级教学成果二、三等奖项目,须有参加投票评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通过;评审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特等奖项目,须有参加投票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特等奖由一等奖项目中推荐并经会议答辩、评审委员会无记名投票评选产生。

申报一等奖的项目,如果在申请奖励等级评审中未能通过,只能降低一个档次参加评审。

第十九条 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不参加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学校(单位)向省教育厅推荐省级教学成果申报材料前,及省评审委员会评审拟定省级教学成果奖后,均应进行公示,并接受异议。省级教学成果奖异议期截止时间为公示后的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 推荐前和评审后的异议分别由相关高校和办公室负责受理。推荐前异议问题未能解决的,有关单位不得推荐,办公室对其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省级教学成果奖拟定后公示期内的异议,由办公室通知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在收到异议通知书后七日内负责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提请奖励委员会裁决,推荐单位逾期未报视作放弃奖励。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提出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公示期内向办公室提出,写明成果名称和异议内容。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写明联系人的姓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并有本人的亲笔签名。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保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获奖者,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并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办公室。如情况属实,由省教育厅公告撤销其获奖资格、收回奖金,省政府收回证书,并责成有关高校(单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由省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励委员会审核确定,省教育厅发布,省人民政府授奖。

第二十五条 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向主要完成人颁发证书和奖金。获奖成果的奖金不重复发放,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如果同时又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如国家奖励金额低于省级教学成果奖励金额,其奖金只计发差额部分。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获奖成果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加薪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高等学校(单位)应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校推荐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工作方案,认真做好教学成果奖励的宣传、评审和推荐工作。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